人工生殖法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核准從事人工生殖之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違反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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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39條,法規規定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人工生殖的醫療機構,在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必須依法規申請許可。如果到期未申請或未獲得許可,該醫療機構就不能從事人工生殖活動,否則就會受到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所規範。參考資料來自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人工生殖法相關法規,以保障人工生殖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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