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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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39條,法規規定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人工生殖的醫療機構,在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必須依法規申請許可。如果到期未申請或未獲得許可,該醫療機構就不能從事人工生殖活動,否則就會受到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所規範。參考資料來自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人工生殖法相關法規,以保障人工生殖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核准從事人工生殖之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違反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鑒於人工生殖機構從事人工生殖之許可,並非於本法施行之際即得一夕為之,為因應本法施行初期人工生殖需要,爰為過渡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33 條條文
(0960305 制定)
鑒於人工生殖機構從事人工生殖之許可,並非於本法施行之際即得一夕為之,為因應本法施行初期人工生殖需要,爰為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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