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4 條
- 1.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 2.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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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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