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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2.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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