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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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 2.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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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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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制定)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人工生殖技術日新月異,且涉及社會的倫理與道德層面,因此必須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再者,為顧及兩性平等、多元、開放的代表性,該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之女性。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5 制定)
人工生殖技術日新月異,且涉及社會的倫理與道德層面,因此必須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再者,為顧及兩性平等、多元、開放的代表性,該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之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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