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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後,經主管機關登錄在案,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所生之子女(以下稱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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