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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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收養或被收養時,得分別由其擬結婚對象、被收養人或收養人持前條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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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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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名詞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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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