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8.21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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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收養或被收養時,得分別由其擬結婚對象、被收養人或收養人持前條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 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必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前項通知,以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為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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