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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必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 前項通知,以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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