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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略以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服務人力與機構資源及確保服務品質愈顯其重要性,爰制定本法以資遵循。 三、長期照顧服務須兼顧多元差異,因此明定反歧視條款,以公平正義及均應有獲得合適及足夠服務的機會和權利,來表明反歧視的具體內涵。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略以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服務人力與機構資源及確保服務品質愈顯其重要性,爰制定本法以資遵循。 三、長期照顧服務須兼顧多元差異,因此明定反歧視條款,以公平正義及均應有獲得合適及足夠服務的機會和權利,來表明反歧視的具體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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