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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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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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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1040515 制定)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立法理由依本法規定需整合現行長期照護資源,使隸屬於不同行政體系之長照有關機構及人員有一致規範,以利推動,爰將本法施行日期訂為自公布後兩年施行。

(1060111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100518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修正條文全面溯及既往,影響長照服務體系法安定性,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515 制定)

依本法規定需整合現行長期照護資源,使隸屬於不同行政體系之長照有關機構及人員有一致規範,以利推動,爰將本法施行日期訂為自公布後兩年施行。

(106011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100518 修正)

一、為避免修正條文全面溯及既往,影響長照服務體系法安定性,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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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6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