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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長照相關專業之法人申請為認可法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 二、人力配置。 三、處理流程。 四、作業監督方法。 五、相關文件保存。 六、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
  3. 認可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審查擬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書有修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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