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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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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程序,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 一、自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於認證證明文件期限屆至前,五年未提供長照服務。 二、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均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離職異動登錄連續逾二年。
  2. 2.前項情形,於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得以申請更新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並免受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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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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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3 條規定:「長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程序,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