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認可之法人,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從事長照服務為其任務之一。 二、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且評估優良。 三、成立辦理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委員會。
  2. 前項第二款會員人數,包括團體會員所屬會員人數。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取得認可之長照相關團體,得繼續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
  4.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需求與量能,限制第一項認可法人之數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