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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依前條第二項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其服務之證明文件。
  2. 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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