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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供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照顧及專業服務、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喘息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由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下列人員擔任: 一、居家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二、日間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三、家庭托顧服務: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人員。 四、專業服務: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及完成認可訓練之長照服務人員或團隊。 五、喘息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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