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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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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四 照顧組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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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照特約單位應長照給付對象突發性或臨時性照顧需要,先行提供附表四所定臨時服務之照顧組合者,應於服務提供後立即通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擬訂照顧計畫,並經照管中心
核定
後,始得申請支付。
前項情形,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超過核定額度者,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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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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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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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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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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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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