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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利小組得將區域內會員每十人至十二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班,由小組長遴選班長一人報請農田水利會聘任,任期四年。
  2. 班長為義務職,應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會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必要時,小組長得召開班長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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