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而言。本園區為長遠發展計,在符合本條例所定用途之下,採統籌統支方式,達到專款專用之行政目的,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園區作業基金之來源及用途,避免行政機關任意將作業基金移作他用。 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行政院訂定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而言。本園區為長遠發展計,在符合本條例所定用途之下,採統籌統支方式,達到專款專用之行政目的,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園區作業基金之來源及用途,避免行政機關任意將作業基金移作他用。 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行政院訂定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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