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中,對於「園區事業」的定義有明確規定,指的是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這個定義與上述參考資料有關,因為它涉及到園區內的業務範疇,以及需要經核准才能進駐。在參考資料中提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也有類似對園區內業務範疇需要經核准的規定。 請以繁體中文回答。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立法理由一、界定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為避免掛一漏萬情形,農業科技之定義採綜合敘述方式;其主要項目,例如以生物科技產製下列產品: (一)植物種苗及其產品。 (二)種畜禽與非特定病源動物及其產品。 (三)水產種苗及養殖產品。 (四)機能性食品。 (五)生物性農藥。 (六)生物性肥料。 (七)動物用疫苗。 (八)動植物病蟲害檢定試劑。
一、界定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為避免掛一漏萬情形,農業科技之定義採綜合敘述方式;其主要項目,例如以生物科技產製下列產品: (一)植物種苗及其產品。 (二)種畜禽與非特定病源動物及其產品。 (三)水產種苗及養殖產品。 (四)機能性食品。 (五)生物性農藥。 (六)生物性肥料。 (七)動物用疫苗。 (八)動植物病蟲害檢定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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