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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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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中,對於「園區事業」的定義有明確規定,指的是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這個定義與上述參考資料有關,因為它涉及到園區內的業務範疇,以及需要經核准才能進駐。在參考資料中提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也有類似對園區內業務範疇需要經核准的規定。 請以繁體中文回答。

立法沿革 1

(0930323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立法理由一、界定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為避免掛一漏萬情形,農業科技之定義採綜合敘述方式;其主要項目,例如以生物科技產製下列產品:   (一)植物種苗及其產品。   (二)種畜禽與非特定病源動物及其產品。   (三)水產種苗及養殖產品。   (四)機能性食品。   (五)生物性農藥。   (六)生物性肥料。   (七)動物用疫苗。   (八)動植物病蟲害檢定試劑。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30323 制定)

一、界定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為避免掛一漏萬情形,農業科技之定義採綜合敘述方式;其主要項目,例如以生物科技產製下列產品:   (一)植物種苗及其產品。   (二)種畜禽與非特定病源動物及其產品。   (三)水產種苗及養殖產品。   (四)機能性食品。   (五)生物性農藥。   (六)生物性肥料。   (七)動物用疫苗。   (八)動植物病蟲害檢定試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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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