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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 二、園區事業:指經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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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中,對於「園區事業」的定義有明確規定,指的是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這個定義與上述參考資料有關,因為它涉及到園區內的業務範疇,以及需要經核准才能進駐。在參考資料中提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也有類似對園區內業務範疇需要經核准的規定。 請以繁體中文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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