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設置及管理 §5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土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運用 §11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進駐之條件、程序及管理 §15開新分頁第 五 章 促進園區發展措施 §20開新分頁第 六 章 園區事業義務 §28開新分頁第 七 章 罰則 §32開新分頁第 八 章 附則 §42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 章 設置及管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主管機關得選定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園區。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我不知道。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