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40 條
園區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應繳納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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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應繳納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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