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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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行政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政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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