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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發展地區農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並選定適當地點,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
  2.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
  3. 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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