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辦理之: 一、稅捐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政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種苗業登記事項。 九、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