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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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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辦理之: 一、稅捐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政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種苗業登記事項。 九、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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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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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323 制定)

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辦理之:   一、稅捐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政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種苗業登記事項。   九、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稅務、關務、郵政、電力、給水、金融、警務、土地行政、種苗登記及其他公務機關之業務與園區事業關係密切,爰明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園區發展情況,決定是否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以辦理其主管業務,落實園區單一窗口服務之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30323 制定)

稅務、關務、郵政、電力、給水、金融、警務、土地行政、種苗登記及其他公務機關之業務與園區事業關係密切,爰明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園區發展情況,決定是否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合,以辦理其主管業務,落實園區單一窗口服務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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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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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調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