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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2.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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