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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
非
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
主管機關
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
非
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
法令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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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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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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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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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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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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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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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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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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