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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1 分鐘1 分鐘1 分

農業發展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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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原農業用地相關事項依其他現行條文及土地使用法令辦理。

Q · 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還能用嗎?

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已被刪除,目前不具規範效力。它原為農業用地管理相關規範,在條例歷次修正(特別是民國89年的大幅翻修)中遭整併或移除。現行關於農業用地劃定、變更與管理的事項,應依其餘現行條文及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它曾是農業發展條例第二章農業用地相關規範的一部分,在條例歷次修正、特別是民國八十九年的大幅翻修中被整併或移除。現行關於農業用地管理與變更的事項,依其餘現行條文及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辦理,這個條號目前不再有實質規範內容。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不再具規範效力。該條號原屬農業用地相關規範,於條例修正過程中被整併或移除,目前不再有實質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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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刪除,現行不再具規範效力。

Q2第11條刪除後農業用地的事項看哪一條?

依現行第8條、第10條、第12條等條文及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辦理。

Q3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屬農業用地相關規範,現行不再具效力。

Q4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正式刪除該條的法定標示,代表該條號不再有規範內容,非資料缺漏。

Q5第11條什麼時候被刪除的?

於條例修正過程中刪除;確切日期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沿革為準。

Q6刪除條文還算法律的一部分嗎?

條號保留於條文序列以維持編號連續,但不具規範效力,不能作為主張依據。

Q7第11條刪除後農業用地的事項該看哪一條?

依現行第8條(分區)、第10條(變更)、第12條(回饋金)等條文辦理。

Q8怎麼查第11條刪除前的原始內容?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修正沿革/歷史版本」查閱刪除前條文。

Q9誤引用已刪除條號會怎樣?

在書狀或申請中引用已刪除條號,會因無規範依據而不被採認,應改引現行條文。

Q10怎麼確認一條法規是不是已刪除?

看條文內容是否為(刪除),或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修正沿革。

Q11刪除條文 vs 廢止法規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法規其餘條文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

Q12刪除條文 vs 修正條文差在哪?

刪除是移除規範內容、條號保留為(刪除);修正是改寫內容、條號仍有效。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20822 制定)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主管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立法理由加強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時,與農業及水利主管機關之聯繫,藉便利農業機械等各項作業及避免水溝倒流之情事發生。

(0720715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農業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農業資訊設施。

(0890104 全文修正)

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因繼承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農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造成農地集中壟斷的不當現象,故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明文規定私人取得農地之最高面積以二十公頃為限。   三、明定私人取得農地面積超 過最高面積限制時,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

(09201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獎勵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係政府積極推動之政策,並明定於本條例相關條文中;又本條例亦鼓勵農業企業法人取得耕地從事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之農業經營,故本條規定有違上述精神,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822 制定)

加強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時,與農業及水利主管機關之聯繫,藉便利農業機械等各項作業及避免水溝倒流之情事發生。

(0720715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農業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農業資訊設施。

(089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農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造成農地集中壟斷的不當現象,故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明文規定私人取得農地之最高面積以二十公頃為限。   三、明定私人取得農地面積超 過最高面積限制時,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

(09201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獎勵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係政府積極推動之政策,並明定於本條例相關條文中;又本條例亦鼓勵農業企業法人取得耕地從事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之農業經營,故本條規定有違上述精神,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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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