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原農業用地相關事項依其他現行條文及土地使用法令辦理。
Q · 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還能用嗎?
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已被刪除,目前不具規範效力。它原為農業用地管理相關規範,在條例歷次修正(特別是民國89年的大幅翻修)中遭整併或移除。現行關於農業用地劃定、變更與管理的事項,應依其餘現行條文及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辦理。
這條已經被刪除。它曾是農業發展條例第二章農業用地相關規範的一部分,在條例歷次修正、特別是民國八十九年的大幅翻修中被整併或移除。現行關於農業用地管理與變更的事項,依其餘現行條文及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辦理,這個條號目前不再有實質規範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第11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不再具規範效力。該條號原屬農業用地相關規範,於條例修正過程中被整併或移除,目前不再有實質規範內容。
無效。本條已刪除,現行不再具規範效力。
依現行第8條、第10條、第12條等條文及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辦理。
已刪除條文,原屬農業用地相關規範,現行不再具效力。
立法者正式刪除該條的法定標示,代表該條號不再有規範內容,非資料缺漏。
於條例修正過程中刪除;確切日期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沿革為準。
條號保留於條文序列以維持編號連續,但不具規範效力,不能作為主張依據。
依現行第8條(分區)、第10條(變更)、第12條(回饋金)等條文辦理。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修正沿革/歷史版本」查閱刪除前條文。
在書狀或申請中引用已刪除條號,會因無規範依據而不被採認,應改引現行條文。
看條文內容是否為(刪除),或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修正沿革。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法規其餘條文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
刪除是移除規範內容、條號保留為(刪除);修正是改寫內容、條號仍有效。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主管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立法理由加強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時,與農業及水利主管機關之聯繫,藉便利農業機械等各項作業及避免水溝倒流之情事發生。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農業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農業資訊設施。
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因繼承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農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造成農地集中壟斷的不當現象,故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明文規定私人取得農地之最高面積以二十公頃為限。 三、明定私人取得農地面積超 過最高面積限制時,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獎勵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係政府積極推動之政策,並明定於本條例相關條文中;又本條例亦鼓勵農業企業法人取得耕地從事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之農業經營,故本條規定有違上述精神,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加強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時,與農業及水利主管機關之聯繫,藉便利農業機械等各項作業及避免水溝倒流之情事發生。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農業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農業資訊設施。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農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造成農地集中壟斷的不當現象,故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明文規定私人取得農地之最高面積以二十公頃為限。 三、明定私人取得農地面積超 過最高面積限制時,其超過部分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移轉登記。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獎勵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係政府積極推動之政策,並明定於本條例相關條文中;又本條例亦鼓勵農業企業法人取得耕地從事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之農業經營,故本條規定有違上述精神,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