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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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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農村建設,並兼顧農業用地資源有效利用與生產環境之維護,縣(市)
主管機關
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徵詢農業用地
所有權
人意願,會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
區段徵收
等方式,規劃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
前項農業用地開發利用之規劃、協調與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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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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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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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5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6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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