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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農業發展條例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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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農村建設,並兼顧農業用地資源有效利用與生產環境之維護,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徵詢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意願,會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規劃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
  2. 2.前項農業用地開發利用之規劃、協調與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9 條之 1 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地主意願後,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

Q · 政府要開發我的農地,我能拒絕嗎?

看手段。先分清是重劃還是區段徵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9 條之 1,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農業用地前應「徵詢」所有權人意願,但徵詢是程序要件,不等於賦予個別地主否決權。若採土地重劃,地大致仍屬你、只是位置重整;若採區段徵收,帶有強制性,多數同意後少數不同意者仍可能被納入,你的施力點在程序中陳述意見並留存紀錄。

深度解讀

你家那塊種了幾十年的農地,可能某天會收到縣政府一封公文,問你願不願意參加開發。這條給了縣(市)主管機關一個權力:依照當地農業用地的規劃和農村發展需要,用「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的方式,把農業用地整批拿來開發利用。關鍵字藏在中間:「徵詢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意願」。也就是說,這不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理論上要先問過你。但這裡有個你一定要分清楚的差別:重劃通常是地主間重新分配、你的地還是你的;區段徵收則可能是政府先把地拿走、再發還一部分或給你補償。同樣一張開發公文,背後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看不懂差別的人,會把「徵詢意願」當成「通知」,等到計畫定案才發現自己其實有過說不的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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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9-1 條規定:「為促進農村建設,並兼顧農業用地資源有效利用與生產環境之維護,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