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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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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促進農村建設,並兼顧農業用地資源有效利用與生產環境之維護,縣(市)
主管機關
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徵詢農業用地
所有權
人意願,會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
區段徵收
等方式,規劃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
前項農業用地開發利用之規劃、協調與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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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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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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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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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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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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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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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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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為了促進農村建設,保護農業用地資源,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農業用地規劃和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徵詢農地所有權人的意見,然後和相關機關一起進行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來規劃和開發利用農業用地。這些規劃、協調和實施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政府的相關機關定義。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縣市政府想要在某個農村地區建設一個農業生產中心,他們可以先徵詢當地農地所有權人的意見,然後和相關機關一起進行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來規劃和開發利用農業用地,最後由中央政府的相關機關定義這些規劃、協調和實施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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