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4條已刪除,現為空白條號,不具規範效力。
Q · 農業發展條例第1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為空白條號
農業發展條例第14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上僅保留條號顯示「(刪除)」,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效果。查詢農地相關規範請參照同條例現行有效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4條已經刪除,現行法上這個條號是一個空位。它曾經是農業發展法制演進過程中的一塊拼圖,但隨著農地農用政策與相關配套規範的調整,立法者選擇將其內容廢止或併入其他條文。今天你在條文清單裡看到第14條,它只剩下「(刪除)」三個字,不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效果。
農業發展條例第14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號,現行法上不具任何規範效力,僅在條文清單中以「(刪除)」形式保留位置。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並督導實施。
立法理由農業生產結構之改變與改進,即由產銷方針來決定,亦即為發展農業之指導準則,並倣照「工業輔導準則」之例訂定之。
公私有農業用地,均應依照土地可利用限度使用,並依其需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超限度使用或怠於水土保持處理者,依法強制使用人變更或實施之。 低度利用而具有開發潛力之大面積地區,政府得指定單位負責規劃並輔導其利用。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保護及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有效管理農地之使用,並改善農村社區生活條件,應設置農村規劃發展局,其人員編制,就現有員額範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村規劃發展局」以統籌保護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有效管理農地之使用及改善農村社區生活條件。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總統府已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推動政府改造事宜,關於機關與單位之設置,宜配合整體政府組織改造辦理,機關內單位之設置亦宜於機關之組織法或條例中規定,本條例係作用法,不宜規定組織事項,爰予刪除。 三、研議中未來之農業部組織架構,初步已將設置農村規劃發展局列入,刪除本條,並不影響其設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農業生產結構之改變與改進,即由產銷方針來決定,亦即為發展農業之指導準則,並倣照「工業輔導準則」之例訂定之。
公私有農業用地,均應依照土地可利用限度使用,並依其需要,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超限度使用或怠於水土保持處理者,依法強制使用人變更或實施之。 低度利用而具有開發潛力之大面積地區,政府得指定單位負責規劃並輔導其利用。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村規劃發展局」以統籌保護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有效管理農地之使用及改善農村社區生活條件。
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總統府已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推動政府改造事宜,關於機關與單位之設置,宜配合整體政府組織改造辦理,機關內單位之設置亦宜於機關之組織法或條例中規定,本條例係作用法,不宜規定組織事項,爰予刪除。 三、研議中未來之農業部組織架構,初步已將設置農村規劃發展局列入,刪除本條,並不影響其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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