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規定,地政機關辦理農地重劃須會同農業、水利機關統籌策劃,確保重劃後農地仍適合耕作與灌溉。
Q · 農地重劃為什麼要好幾個機關一起辦?
因為法律強制地政機關會同農業、水利機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時,必須「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原因是農地重劃不只是重畫地號,還牽動農業生產規劃與灌溉排水系統;若地政機關單獨主導、不拉農業與水利機關進來,重劃後可能出現有田卻沒水路、田區難以耕作的結果。本條把跨機關協調變成法定義務,等於替重劃品質上一道保險。
農地重劃聽起來像是政府單方面跑來動你的田,但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它不是地政機關一家說了算的事。條文要求地政主管機關在推行農地重劃時,必須「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為什麼這個「會同」對你這個地主很重要?因為農地重劃不只是把地號重新畫一遍,它牽動的是農業生產規劃和灌溉排水系統。如果地政機關閉門造車、沒拉農業和水利機關進來,重劃後可能出現有地卻沒水路、田區劃得不利耕作的荒謬結果。這條把「跨機關協調」變成法定義務,等於替你的農地重劃品質上了一道保險。你不太會直接「用」這條去主張權利,但它決定了你那塊重劃後的田,到底是變好用還是變難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是一條組織協調性規範,要求辦理農地重劃的地政主管機關,必須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共同統籌策劃並配合實施。其核心在於把灌溉排水與農業生產的專業判斷,以法定義務的形式嵌進農地重劃程序,避免重劃淪為單純的地號重畫而忽略農用條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時必須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重劃不只重畫地號,還要同步規劃農業生產與灌溉排水,少了水利、農業機關參與,重劃後很可能出現有田沒水、田區難耕的問題。內行人提示:重劃說明會時留意水路、農路的配置圖,那往往比地號怎麼換更影響你日後的耕作條件。
重劃會重新分配土地位置與形狀,並做重劃前後的地價評定。你在計畫公告及異議期間有表達意見、提出異議的機會,這是你少數能施力的窗口。內行人提示:盯緊公告日期,重劃前後地價評定與分配位置的爭執最好在期限內提出,期限一過調整空間幾乎歸零,詳細程序請以農地重劃條例現行規定為準。
不一樣。農地重劃針對農業用地,重點在改善農業生產與灌溉排水條件,所以法律才要求地政機關會同農業、水利機關;市地重劃針對都市計畫建築用地,目的是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內行人提示:兩者法源與權益分配規則不同,看到「重劃」二字要先確認是農地還是市地,套錯規定會走冤枉路。
把分散零碎的農地重新規劃分配、調整地形位置並興建灌溉排水與農路的土地整理措施,目的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
規定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時,必須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把跨機關協調定為法定義務。
主辦機關須與相關機關共同協商辦理,不能單方拍板,屬法定協調義務;少了協商程序,重劃規劃可能有瑕疵。
農地重劃針對農業用地、重在農用與灌溉條件,須會同農業水利機關;市地重劃針對都市建築用地、重在土地開發,法源也不同。
記下公告與異議期限 → 看灌溉水路與田區配置圖 → 對地價評定或分配位置有疑慮就在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比對重劃前後的地價評定、田區形狀、臨路臨水位置,重點看灌溉與進出農路是否變得不便。
向辦理重劃的主辦地政機關,於計畫公告及異議期間以書面提出,並保留收執與佐證資料。
農地重劃涉及重劃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與工程費以土地或現金折抵),實際計算與比例請以農地重劃條例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農地重劃改善農業生產用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改善農村社區居住環境,兩者法源與適用範圍不同。
| 項目 | 農地重劃 | 市地重劃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
|---|---|---|---|
| 適用範圍 | 農業用地 | 都市計畫建築用地 | 農村社區土地 |
| 主要目的 | 改善農業生產與灌溉條件 | 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 | 改善農村社區居住環境 |
| 主辦機關 | 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水利機關 | 地政主管機關 | 地政主管機關 |
| 主要法源 | 農業發展條例、農地重劃條例 | 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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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未開發之土地,應由政府劃定區域,自行投資開發,或核准由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但政府開發之土地,除供自用者外,應優先租售農民,分期收回開發費用;核准由農民團體開發之土地,得輔助農民以合作方式經營之。 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之土地,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由農業企業機構投資開發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其由農民團體或農民開發者,自開發完竣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 農民開發或承受之土地,以不少於三公頃為原則。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申請開發者,按其計畫及實收資本額核定其面積。
立法理由全盤規劃五種特種土地,並確定其開發之主體。 規定政府自行開發五頂特種土地,著重興修公共設施,除供自用者外,優先租售農民,藉資倡導開發。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投資開發者,在規定條件下,均無償取得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權,使其樂於投資開發。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投資開發者,在經營初期,由於收益低,甚至無收益可言,在營運上不無困難,特規定農業企業機構投資開發者,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農民開發者,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從優免徵田賦八年,以資獎勵。 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民開發之土地,核定其面積之原則。
耕地及其他依法供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全盤規劃五種特種土地,並確定其開發之主體。 規定政府自行開發五頂特種土地,著重興修公共設施,除供自用者外,優先租售農民,藉資倡導開發。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投資開發者,在規定條件下,均無償取得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權,使其樂於投資開發。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投資開發者,在經營初期,由於收益低,甚至無收益可言,在營運上不無困難,特規定農業企業機構投資開發者,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農民開發者,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從優免徵田賦八年,以資獎勵。 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民開發之土地,核定其面積之原則。
耕地及其他依法供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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