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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農業發展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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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2. 2.農業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普查建立資料庫,廢棄物處理場(廠)或工廠設立者應於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四周,設立地下水監控系統,定期檢查地下水或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經監控確有污染者,應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關限制土地使用、賠償、整治及復育等事項之相關法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19條規定,農地作為廢棄物處理場或污染性工廠須先環評,並設地下水監測井定期檢查,污染確認後依土污法整治。

Q · 農地可以蓋廢棄物處理場或污染性工廠嗎?

可以但要先過環評,並設地下水監測井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9條,農業用地要作為廢棄物處理場或污染性工廠,業者不能直接動工,必須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完成環評。設廠後還要在廠區四周設立地下水監控系統、定期檢查地下水與土壤;一旦監控確認污染,就要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走限制土地使用、賠償、整治及復育程序。事前環評、事中監測、事後整治三道關卡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你以為農地就是種田的地,蓋什麼是地主自己的事?這條把這個直覺打掉。它說:農業用地一旦要拿來當廢棄物處理場或污染性工廠,業者不能直接動工,得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跑完環評這道關卡。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過了環評蓋起來,設廠者還得在廠區四周埋設地下水監控系統,定期驗地下水和土壤有沒有被污染,一旦驗出污染,就要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走限制土地使用、賠償、整治、復育那一整套程序。換句話說,這條在你家旁邊那塊農地和一座潛在污染源之間,架了三道閘門:事前環評、事中監測、事後整治。知道這三道閘門在哪,你就知道業者哪一步沒做你能擋、能告、能要求復原。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19條是農業用地污染性使用的管制框架,針對農地作為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的情形,建立「事前環境影響評估、事中地下水定期監測、事後污染整治復育」三階段把關機制,目的在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地真的不能隨便蓋工廠嗎?我家自己的地耶

土地是你的,但用途受法律管制。一般工廠涉及農地變更使用就有限制,若屬污染性工廠或廢棄物處理場,農發條例第19條更要求必須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做環評,過不了環評就不能蓋。內行人提示:別信「先蓋再說、罰款了事」這套,未實施環評的開發許可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事後被勒令停工、回復原狀,損失遠大於罰款。

Q2工廠都合法設立了,後來污染了還能追嗎?

能。本條第二項要求設廠者四周設地下水監控系統並定期檢查,經監控確有污染,就要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辦理限制使用、賠償、整治及復育。也就是說「合法設立」不等於「免責」。內行人提示:那套監測資料是業者自己要做、要留的,發生爭議時調出歷年紀錄,往往就是污染何時開始、誰該負責的決定性證據。

Q3我只是附近居民,環評說明會去了有用嗎?

有用,而且這是少數法律明文保障你發聲的程序。環評審查中民眾的陳述意見,審查委員必須納入考量並回應。內行人提示:意見要具體、書面、有憑據(例如指出水文、地質、灌溉用水疑慮),比情緒性反對有力得多,並保留提交紀錄,日後行政救濟時這是你「程序中已表達異議」的證明。

Q4農地可以蓋工廠嗎?

一般工廠涉農地變更受限;屬污染性工廠或廢棄物處理場者,依農發條例第19條須先完成環評才能設立。

Q5農業發展條例第1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農地作為廢棄物處理場或污染性工廠的三階段管制:事前環評、事中地下水監測、事後污染整治。

Q6什麼是地下水監控系統?

設廠者於廠區四周設置的監測井,定期自費檢查地下水與土壤是否遭受污染。

Q7什麼叫污染性工廠?

製程或排放可能污染地下水、土壤、空氣或國民健康的工廠,設於農地時受本條環評管制。

Q8農地旁要蓋污染場怎麼擋?

先確認有無環評→把握環評說明會與陳述意見窗口書面提疑慮→懷疑污染時調閱監測紀錄→依土污法與民法求償。

Q9農地污染整治流程怎麼走?

監測確認污染→主管機關依土污法列管→限制土地使用→責任人整治復育→驗證解除列管。

Q10農地污染求償金額怎麼算?

整治復育費用+作物與土地價值減損+健康損害+精神慰撫金,依民法侵權與土污法主張。

Q11怎麼證明工廠污染了我的農地?

調閱業者依法設置的地下水監測歷年紀錄、申請土壤與水質鑑定、保存灌溉受害與作物檢測證據。

Q12環評 vs 土污法整治差在哪?

環評是事前預防、決定能不能蓋;土污法整治是事後補救、決定污染後怎麼負責。本條把兩者串成完整防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tagemechanismlegal_basistriggercitizen_leverage
事前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農地擬作污染性工廠或廢棄物處理場說明會陳述意見、未環評可主張許可無效
事中地下水定期監測農發條例第19條第2項設廠後持續調閱監測紀錄作為污染舉證
事後整治賠償復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監控確有污染限制使用、整治復育、損害賠償

mechanism

事前
環境影響評估
事中
地下水定期監測
事後
整治賠償復育

legal_basis

事前
環境影響評估法
事中
農發條例第19條第2項
事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trigger

事前
農地擬作污染性工廠或廢棄物處理場
事中
設廠後持續
事後
監控確有污染

citizen_leverage

事前
說明會陳述意見、未環評可主張許可無效
事中
調閱監測紀錄作為污染舉證
事後
限制使用、整治復育、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環境影響評価法 + 土壌汚染対策法
韓國환경영향평가법 + 토양환경보전법
中國环境影响评价法 +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德國Gesetz über die Umweltverträglichkeitsprüfung (UVPG) + Bundes-Bodenschutzgesetz (BBodSch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122-1 et s. (évaluation environnementale) + régime ICPE
美國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 + CERCLA / RCR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20822 制定)

農業主管機關應獎勵家庭農場,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從事農業生產,擴大經營規模。

立法理由現時家庭農場面積,平均約一公頃,經營上頗不經濟,亟須設法予以擴大經營規模。   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方法有二:一為不變更家庭農場用地所有權之情形下,擴大其經面積,另一為輔導家庭農場購置農業用地,以增加其農地所有權之面積,以政府現時財力觀之,以擴大經營面積,較易辦到,故採取獎勵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以節省勞費,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民或合作農場場員,每人開發或承受之土地面積,以不少於三公頃為原則。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公頃。農民團體依其計劃、農業企業機構按計畫及實收資本額核定其最高面積。

(0890104 全文修正)

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農業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普查建立資料庫,廢棄物處理場(廠)或工廠設立者應於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四周,設立地下水監控系統,定期檢查地下水或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經監控確有污染者,應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關限制土地使用、賠償、整治及復育等事項之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620822 制定)

現時家庭農場面積,平均約一公頃,經營上頗不經濟,亟須設法予以擴大經營規模。   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方法有二:一為不變更家庭農場用地所有權之情形下,擴大其經面積,另一為輔導家庭農場購置農業用地,以增加其農地所有權之面積,以政府現時財力觀之,以擴大經營面積,較易辦到,故採取獎勵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以節省勞費,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民或合作農場場員,每人開發或承受之土地面積,以不少於三公頃為原則。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公頃。農民團體依其計劃、農業企業機構按計畫及實收資本額核定其最高面積。

(089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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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19 條規定:「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