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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2. 農業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普查建立資料庫,廢棄物處理場(廠)或工廠設立者應於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染性工廠四周,設立地下水監控系統,定期檢查地下水或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經監控確有污染者,應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關限制土地使用、賠償、整治及復育等事項之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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