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3 條要求農業部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並督導實施,且須兼顧生產、生活、生態功能,是各項農業補助與轉作獎勵的法源頭。
Q · 農業補助到底是誰決定、依據什麼?
農業部依本條每年訂全國產銷方案,決定補助流向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3 條,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應每年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與計畫並督導實施,這份計畫決定鼓勵種什麼、收購多少公糧、哪些作物給轉作獎勵,是各項農業補助的上游源頭。第二項並要求擬訂時兼顧生產、生活、生態三大功能,成為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等永續政策的法源依據。
你領過稻作直接給付、轉作雜糧獎勵、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嗎?你有沒有想過,這些補助是憑什麼存在的?答案就藏在這條看起來最像官腔的條文裡。它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每年訂一本「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決定今年要鼓勵種什麼、收購多少公糧、哪些作物給轉作獎勵。換句話說,這本計畫就是你田裡該種什麼最有補助、政府的錢往哪裡流的源頭地圖。多數農民只看到補助結果,從不知道結果的上游是這份每年滾動修訂的計畫,而計畫的方向,是可以透過農會、產銷班、公聽會去影響的。第二項還多加一句:訂計畫時要兼顧生產、生活、生態,這就是後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這類給你錢叫你友善耕作政策的法源頭。
農業發展條例第 23 條為農業產銷政策的組織性與計畫性規範,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督導實施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之義務,並要求計畫須兼顧農業之生產、生活及生態三大功能,構成台灣農業補助、轉作獎勵與永續經營政策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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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是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3 條訂定的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與計畫,再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它不是長官個人說了算,擬訂過程有研商、公聽和意見蒐集的環節。內行人提示:與其一個人事後抱怨補助不公,不如透過你所屬的產銷班、農會在方案檢討時集體反映,組織化的聲音才進得了計畫。
因為補助品項綁在每年滾動修訂的產銷方案上,方案調整方向,獎勵就會跟著增減。這不是行政疏失,是政策設計。內行人提示:每年新方案公告時先確認你主力作物的定位有沒有變,特別是被列為去化過剩或鼓勵轉作的品項,方向往往會反轉,早看到早調整。補助品項與金額請以當年度最新方案為準。
源頭是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3 條訂定的全國農業產銷方案,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過程有公聽與意見蒐集環節。
農業部每年訂定的計畫,決定鼓勵種什麼、收購多少公糧、哪些作物給轉作獎勵,是補助的源頭地圖。
生產顧糧食供給、生活顧農村維繫、生態顧環境永續;三者並重讓計畫不只衝產量,是生態給付的法源。
兼顧生產、生活、生態的長期經營模式,避免為衝產量犧牲農村與環境,是友善耕作政策的依據。
上農業部官網或地方農政單位查當年度方案,確認你的作物被列入鼓勵、轉作獎勵或去化過剩哪一類。
先比對當年度與前一年方案中主力作物的獎勵金額變化,再依方向調整種植計畫,比鄰居早一季掌握。
在方案研訂或檢討階段,透過所屬產銷班、農會集體提出在地需求,組織化的聲音才進得了計畫。
看新方案中該作物的定位,被列為去化過剩或停止鼓勵的品項方向常會反轉,早看到早調整。
前者(第23條)是全國性政策方向,後者(第25條)是把方向落實到特定空間的區域規劃。
產銷方案是綜合性政策源頭,農機化計畫(第28條)是針對農機購置使用的專項計畫。
| instrument | function | nature |
|---|---|---|
| 全國農業產銷方案(本條) | 決定鼓勵作物、公糧收購、轉作獎勵方向 | 計畫性政策源頭 |
| 農產品專業區(第25條) | 把產銷方向落實到特定空間 | 空間規劃 |
| 農業產銷班(第26條) | 農民集體經營與政策參與管道 | 組織化主體 |
| 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第28條) | 輔導購置與使用農機 | 專項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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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政府應協助、獎勵由繼承人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現時農地已甚零碎,故獎勵由繼承人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
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並自繼承或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五年;其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十年以上貸款。
立法理由為防止農業用地因繼承而細分,影響農業經營,明定減免稅負以鼓勵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受贈,並兼顧民法繼承之規定。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動物用藥及農業機械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並督導實施。 前項方案、計畫之擬訂,應兼顧農業之生產、生活及生態功能,發展農業永續經營體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農業產銷政策之擬訂,以往較偏重經濟功能,在國人日益重視生活品質及生態保育的趨勢下,今後研擬全國性產銷方案、計畫之同時,除應注重原來農業經營之經濟功能外,亦應兼顧農業生活及生態功能,爰增訂第二項。
由於現時農地已甚零碎,故獎勵由繼承人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
為防止農業用地因繼承而細分,影響農業經營,明定減免稅負以鼓勵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受贈,並兼顧民法繼承之規定。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動物用藥及農業機械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農業產銷政策之擬訂,以往較偏重經濟功能,在國人日益重視生活品質及生態保育的趨勢下,今後研擬全國性產銷方案、計畫之同時,除應注重原來農業經營之經濟功能外,亦應兼顧農業生活及生態功能,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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