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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2.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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