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科技,得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其設置、管理及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授權設置農業科技園區,但設置、管理與輔導的實質規則另以專法定之。
Q · 農業科技園區的進駐條件和優惠規定在哪裡?
不在這條,在它指向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只是授權設置農業科技園區的開門條款,明文寫「其設置、管理及輔導,另以法律定之」。真正的進駐資格、租稅優惠、土地取得等實質細節,規定在它指向的專法——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看本條本身無法掌握完整規則,必須追到該專法。
台灣農業早就不只是面朝黃土背朝天。生物科技、種苗研發、智慧農業這些高附加價值的東西要有地方落腳,這條就是那個切換軌道的開關。它授權主管機關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把農業生技業者、研發機構、種苗公司集中在一個有特殊優惠的園區裡。但這條真正的關鍵在最後七個字:其設置、管理及輔導,另以法律定之。意思是這條本身只是開門,真正的遊戲規則寫在另一部專法(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裡,包括進駐資格、租稅優惠、土地取得這些影響你切身利益的細節,全在那部專法。所以如果你是想進駐園區的生技或農企業者,看這條沒用,你要追的是它指向的那部專法。這條的價值,是告訴你那扇門和門後的規則書存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為授權性轉介條款,賦予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科技得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之權限,並將園區之設置、管理及輔導等實質規範授權另以專法定之。本條本身不直接規定進駐資格或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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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這條。本條只是授權設置的開門條款,明文寫著其設置、管理及輔導另以法律定之,真正的進駐資格、租稅優惠、土地取得等實質規則在專法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裡。遇到法條結尾寫「另以法律定之」是轉介訊號,直接去查那部專法才找得到實質規範。
不是。農產專業區(第25條)是把農地集中實施計畫性產製儲銷,對象是種植農民;農業科技園區(本條)是把農業生技、研發業者集中在有優惠的園區,性質接近科學園區。兩者法源、對象、優惠都不同,先確認自己是要種田還是做農業科技產業,才不會查到無關的規則。
把農業生技、研發、種苗業者集中、性質接近科學園區的特殊園區,法源是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的授權。
代表本條只開門、不寫實質規則,規範被外包到另一部專法,要直接去查那部法律。
授權源頭是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設置與管理的實質規範在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規定園區進駐資格、租稅優惠、土地取得、管理與輔導等本條授權的實質內容。
跳過本條,直接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進駐資格與優惠章節,再向農業部與園區管理單位確認程序。
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對適用業者類別的規定,確認你的業務屬於農業生技/研發範圍。
依專法及主管機關公告程序提出,租稅優惠細節以該條例及財稅法令為準,本條不規定申請流程。
看條尾是否出現「另以法律定之」「另定之」,有就是把實質規範外包到別部法。
科技園區給農業生技研發業者(第25條之1),專業區給種田農民做計畫產銷(第25條),對象與性質不同。
前者主管機關是農業部、聚焦農業生技;後者主管機關是國科會、聚焦高科技產業,法源各自獨立。
主管機關為發展農業科技,得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其設置、管理及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生物技術等農業科技進步快速,利用科技以促進農業轉型已為施政重點,經發會且於九十年八月間達成規劃、設置高科技農業技術專區或園區之共同意見,並已列入「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為積極推動農業科技,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又園區之設置、管理及輔導事項,涉及租稅減免及土地取得等法律層面之問題,爰參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立法例,明定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生物技術等農業科技進步快速,利用科技以促進農業轉型已為施政重點,經發會且於九十年八月間達成規劃、設置高科技農業技術專區或園區之共同意見,並已列入「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為積極推動農業科技,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輔導設置農業科技園區;又園區之設置、管理及輔導事項,涉及租稅減免及土地取得等法律層面之問題,爰參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立法例,明定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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