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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獎勵、補助。
  2. 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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