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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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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獎勵、補助。
  2. 2.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讓農民自願結合組織產銷班,集體議價、共用農機,並可獲主管機關輔導、獎勵與補助。

Q · 農民組產銷班有什麼好處?散戶可以申請嗎?

能。組產銷班可集體議價、共用農機、申請專屬補助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農民自願結合、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共同經營,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給予輔導、獎勵、補助。產銷班是被政府制度化、有設立條件和評鑑機制的正式組織,掛靠其下能集體議價、共用農機、對接集團產區與外銷通路,並取得個體戶申請不到或排序吃虧的補助。第二項授權中央訂定設立、評鑑、獎勵辦法,代表這是一套有汰換機制的正式制度。

白話解讀

一個農民面對盤商殺價、農機買不起、外銷沒門路,幾乎沒有招架之力。但同一群農民組成一個正式組織,情況就翻轉了。這條給了散戶農民一個合法集結的武器:自願結合、符合一定條件,就能組織「農業產銷班」共同經營,而且主管機關得依營運狀況給予輔導、獎勵、補助。產銷班不只是大家一起做事這麼簡單,它是一個被政府認證的組織,能集體議價、共用農機、申請專屬補助、對接集團產區和外銷。你一個人去申請農機補助可能排不上,掛在運作良好的產銷班底下,資源的取得難度完全不同。第二項把設立條件、評鑑、獎勵、補助的細節授權中央訂辦法,代表這是一套有評鑑、有汰換的正式制度,不是掛個名就能領錢的空殼。

法律定性

農業產銷班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由農民自願結合、符合一定條件後成立的小型農業生產組織,以集體生產、共同議價、共用資材為核心。主管機關得依其營運狀況給予輔導、獎勵與補助,並透過評鑑機制汰弱留強,是散戶農民組織化、取得公共資源與通路的正式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業產銷班跟農會、合作社差在哪?我該加入哪個?

產銷班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由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小型生產組織,重點在集體生產、議價和共用資源;農會、合作社規模和功能更廣(金融、供銷、信用等)。三者可並存不衝突。對想集體議價、共用農機、爭取生產端補助的小農,產銷班是門檻最低、最貼近田間的組織,且很多農機和產區補助的申請資格就綁在產銷班身份上,先成班往往是搶資源的第一步。

Q2組產銷班真的能領到補助嗎?還是只是好聽?

能,但綁營運狀況。本條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依營運狀況給予輔導、獎勵、補助,且有評鑑方式,不是掛名就發錢。運作良好、評鑑佳的班,拿到的輔導和資源明顯較多。補助和獎勵的核心在持續經營和評鑑成績,與其期待入班就領錢,不如把班務和帳務做扎實,資源是往運作上軌道的班集中的。補助項目與金額請以中央主管機關現行辦法為準。

Q3要幾個人、什麼條件才能組產銷班?

本條規定須農民自願結合、符合一定條件,但具體的設立人數、申請程序、評鑑與輔導細節,依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定。別憑聽說的人數門檻行事,直接查中央現行的產銷班設立輔導辦法或問地方農會、區改良場,條件會隨辦法修正調整,以最新公告為準才不會白跑一趟。

Q4農業產銷班是什麼?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農民自願結合、符合一定條件後成立的小型生產組織,可集體議價、共用資材並申請專屬補助,是散戶組織化的法律入口。

Q5產銷班跟農會、合作社差在哪?

產銷班最小、最貼近田間,重集體生產與議價;農會、合作社功能更廣(金融、供銷、信用)。三者可並存不衝突。

Q6什麼叫產銷班的評鑑機制?

本條第二項授權中央訂定評鑑方式,主管機關依產銷班營運績效給予輔導獎勵補助,並汰弱留強,運作鬆散的班補助會縮水。

Q7產銷班跟農民團體承受耕地(第 33、34 條)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產銷班是生產經營組織,第 33、34 條規範的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受耕地的資格,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Q8怎麼組織農業產銷班?

盤點鄰近同類農友意願與規模 → 查中央設立輔導辦法 → 向農會或區改良場提出申請與輔導需求 → 成班後積極經營迎接評鑑。

Q9產銷班補助怎麼申請、金額怎麼算?

依現行農業產銷班設立輔導辦法與年度公告,補助綁營運狀況與評鑑成績,項目與金額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Q10組產銷班要花多少成本?

設立本身門檻低、主要成本是成員協調與經營投入,農機等大型採購可透過集體申請補助降低個人負擔。

Q11產銷班評鑑下滑怎麼證明自己運作正常?

備齊班務紀錄、帳務核銷文件與經營實績,對評鑑結果有疑義依辦法程序申覆或要求複評。

Q12產銷班 vs 農會哪個對小農有利?

想集體議價、共用農機、爭取生產端補助選產銷班(門檻最低);要金融、信用、推廣服務找農會。可同時參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
組織規模最小,田間層級鄉鎮層級綜合團體依社員自治,規模中等
核心功能集體生產、議價、共用資材金融、供銷、信用、推廣共同運銷、加工、採購
設立門檻最低,符合一定條件即可依農會法,門檻高依合作社法,須登記
補助連結農機、產區、外銷補助常綁此身份推廣與信用業務補助運銷與加工設備補助

產銷班

組織規模
最小,田間層級
核心功能
集體生產、議價、共用資材
設立門檻
最低,符合一定條件即可
補助連結
農機、產區、外銷補助常綁此身份

農會

組織規模
鄉鎮層級綜合團體
核心功能
金融、供銷、信用、推廣
設立門檻
依農會法,門檻高
補助連結
推廣與信用業務補助

合作社

組織規模
依社員自治,規模中等
核心功能
共同運銷、加工、採購
設立門檻
依合作社法,須登記
補助連結
運銷與加工設備補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法上之農事組合法人・集落営農(共同生産組織)
韓國농어업경영체 육성 및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상 영농조합법인
中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
德國Agrarmarktstrukturgesetz / Erzeugergemeinschaftengesetz(landwirtschaftliche Erzeugergemeinschaft)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coopérative agricole / organisation de producteurs)
美國Capper-Volstead Act, 7 U.S.C. §§ 291–292(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20822 制定)

農民團體經農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在生產地區及消費地區,設立各類農產批發市場,國內生產農產品在設有農產批發市場之地區,其第一次批發交易,應集中於市場為之。各類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

立法理由由農民團體建立市場,便利農民產品之共同運銷,以減少中間剝削,為改進農產運銷之主要措施,特規定獎民團體得設置批發市場。同時規定當地政府在消費地區之批發市場,得與農民團體共同辦理。當地政府負有管制物價之責故也。規定國內生產之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集中於市場為之,乃為維持農產品交易之秩序,以調節供需穩定物價。市場乃站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為雙方服務,完成交易業務,故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或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及其他經營方式,從事擴大規模農業生產;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獎勵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農民從事共同經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得組織共同經營班經營之;其經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案者,並得由主管機關予以輔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促進農業經營企業化,爰規定從事共同經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得組織共同經營班(產銷班)經營之。又經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案者,並規定得由主管機關予以必要之輔導,以利其組織之健全發展。

(0920113 修正)

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獎勵、補助。   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輔導農民組織農業產銷班,擴大經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向為政府施政重點;惟各農業產銷班之營運狀況各有不同,而且經營管理能力差異懸殊,為加速落實經發會議決議有關「輔導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之產銷組織」共識,以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升農業經營之規模效率及競爭力,已積極規劃「分級輔導」制度,運用有效的評鑑工具,經由一定評鑑程序,針對農業產銷班之營運狀況不同,分層次給予適當之輔導與協助。為集中施政資源因勢利導,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公平、公開的評鑑與輔導制度,俾將農業產銷班之登記、申請、評鑑、輔導及獎勵等予以法制化,爰將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規定涉及農業產銷班設立條件等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620822 制定)

由農民團體建立市場,便利農民產品之共同運銷,以減少中間剝削,為改進農產運銷之主要措施,特規定獎民團體得設置批發市場。同時規定當地政府在消費地區之批發市場,得與農民團體共同辦理。當地政府負有管制物價之責故也。規定國內生產之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集中於市場為之,乃為維持農產品交易之秩序,以調節供需穩定物價。市場乃站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為雙方服務,完成交易業務,故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或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及其他經營方式,從事擴大規模農業生產;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獎勵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促進農業經營企業化,爰規定從事共同經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得組織共同經營班(產銷班)經營之。又經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案者,並規定得由主管機關予以必要之輔導,以利其組織之健全發展。

(0920113 修正)

輔導農民組織農業產銷班,擴大經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向為政府施政重點;惟各農業產銷班之營運狀況各有不同,而且經營管理能力差異懸殊,為加速落實經發會議決議有關「輔導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之產銷組織」共識,以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升農業經營之規模效率及競爭力,已積極規劃「分級輔導」制度,運用有效的評鑑工具,經由一定評鑑程序,針對農業產銷班之營運狀況不同,分層次給予適當之輔導與協助。為集中施政資源因勢利導,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公平、公開的評鑑與輔導制度,俾將農業產銷班之登記、申請、評鑑、輔導及獎勵等予以法制化,爰將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規定涉及農業產銷班設立條件等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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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規定:「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