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業資材規格並實施檢驗,且推動農產品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Q · 農產品上的有機、CAS、產銷履歷標章是政府認證的嗎?
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建立的法定驗證制度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的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因此有機、CAS、產銷履歷等標章都是法定驗證制度的產物,不是廠商自印的行銷貼紙。同條第一項另要求對肥料、飼料、農藥、動物用藥等農業資材訂定規格、設立廠場標準並實施檢驗。標章背後有對應驗證機構與字號,可查證真假,冒用合法標章還可能觸犯商標法。
你買菜時看到的『CAS』『產銷履歷』『有機驗證』那些標章,不是廠商自己印著好看的貼紙。這條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對種苗、肥料、飼料、農藥、動物用藥這些農業資材訂出規格、設立工廠標準、實施檢驗,並且要推動農產品的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意思是:從你陽台種菜用的肥料、寵物吃的飼料,到餐桌上那把掛著驗證標章的青菜,背後都有一套法定的品質把關機制。知道這條的人懂得『標章不是裝飾,是法律背書』,看到可疑的假標章會去查、會檢舉;不知道的人只能憑包裝上的『天然』『有機』字樣猜,買到劣質資材時也不知道源頭該找誰。
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為農業資材與農產品品質管制的委任立法條文,建立兩套機制:其一,中央主管機關對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訂定規格、設立廠場標準並實施檢驗;其二,推動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的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以提升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這些都是依法推動的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產物,每個合法標章都有對應的驗證機構和字號。可到農業部的有機農產品資訊網或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輸入字號或產品名查證。真標章一定查得到驗證機構名稱和有效期限,只印『天然無毒』這種沒有字號的字眼,幾乎都是行銷話術,不是法定驗證。
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推動,實際驗證委由通過認證的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不是直接向政府申請。要先確認產品類別對應哪一套驗證(有機、產銷履歷、CAS),再找該領域的驗證機構送件。驗證最常卡關的不是成品品質,而是生產履歷文件不齊。
農業資材品質管制與農產品驗證標章的法源,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規格、做檢驗,並推動證明標章驗證制度。
由國家推動、委由認證之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的產品品質驗證機制,有機、CAS、產銷履歷都屬於它。
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農業生產所需材料,都在本條規格與檢驗的管制範圍內。
CAS 是優良農產品品質標章、重在品質衛生與標示;有機驗證重在全程不用化學農藥化肥,兩者驗證重點不同。
找標章上的驗證機構與字號,到官方資訊網輸入比對機構、品名、業者、有效期限,查無或不符即可檢舉。
先確認產品對應哪套驗證(有機/產銷履歷/CAS),把生產履歷文件備齊,再找該領域的認證驗證機構送件。
向農業部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檢舉;冒用合法證明標章另可由標章權利人依商標法追究刑責。
主要是生產流程紀錄與文件整備時間,加上第三方驗證機構的驗證費用,費用因標章類別與品項而異。
有機限制用藥最嚴(不得用化學農藥化肥);產銷履歷不禁用藥但要求全程可追溯透明,取向不同。
可能同時:侵害證明標章權涉商標法刑責,受害消費者亦得依民法、消保法請求損害賠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重要農產及農產加工品之內外銷,得由有關業者設區價格平準基金,並由農業主管機關監督其保管與運用。
立法理由農產品價格常有忽漲忽落情事,在價格高漲時農民必大量生產,致過剩不易售出,在價格低落時農民不生產或減產,致使市場交易減少,故需有價格平準基金之設置,以資補救,規定業者設置價格平準基金,以取得法律之依據。業者所設置之價格平準某金,為免把持操縱流入他用起見,故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監督其保管運用。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動物用藥及農業機械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程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前項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相關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農業機械與一般工業機械之製造流程及設備類同,無需另訂專屬農業機械之設廠標準法規,以簡政便民,故刪除條文中之「農業機械」。 二、目前辦理之CAS優良農產品標章及其他證明標章(如吉園圃、鮮乳標章、有機農產品等)作業缺少法源依據,而食品安全及品質日漸為消費者所重視,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以資遵循。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立法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訂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茲為配合政策決定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據以規範農產品相關驗證之管理,為避免法規適用產生競合,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農產品價格常有忽漲忽落情事,在價格高漲時農民必大量生產,致過剩不易售出,在價格低落時農民不生產或減產,致使市場交易減少,故需有價格平準基金之設置,以資補救,規定業者設置價格平準基金,以取得法律之依據。業者所設置之價格平準某金,為免把持操縱流入他用起見,故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監督其保管運用。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由於農業機械與一般工業機械之製造流程及設備類同,無需另訂專屬農業機械之設廠標準法規,以簡政便民,故刪除條文中之「農業機械」。 二、目前辦理之CAS優良農產品標章及其他證明標章(如吉園圃、鮮乳標章、有機農產品等)作業缺少法源依據,而食品安全及品質日漸為消費者所重視,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以資遵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訂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茲為配合政策決定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據以規範農產品相關驗證之管理,為避免法規適用產生競合,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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