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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2.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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