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購買農機並協助貸款或補助。
Q · 政府補助農民買農機,這是政府的義務還是看心情給的?
是法定義務。本條用「應」字,政府必須編計畫輔導補助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8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機,並協助貸款或補助。關鍵在「應」字:這是法律課予政府的義務,不是「得」(可做可不做)。但本條是法源,不是可直接兌現的支票,具體補助幾成、貸款利率多少、誰有資格,要看依本條訂定的各年度補助辦法與公告。
買一台中耕機、烘穀機、無人植保機,動輒幾十萬到上百萬,很多農民咬牙自己扛,不知道法律早就站在你這邊。本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機,並協助貸款或補助。重點在那個「應」字:它不是「可以」,是法律課予政府的義務,政府必須編預算、出辦法去做這件事。當然,這條本身不是一張可以直接兌現的支票,具體補助幾成、貸款利率多少、誰有資格,要看依本條訂出來的各項補助辦法。但它是整套農機補助制度的法源頭,你看懂它,就知道那些補助不是政府施捨,是它本來就該做的事。
農業發展條例第 28 條為農業機械化政策的法源性規範,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的義務,並將「農民」與「農民團體」並列為輔導對象,提供購買及使用農機的貸款協助或補助,構成台灣農機補助與農業專案貸款制度的上位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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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可以。農業發展條例第 28 條把「農民」和「農民團體」並列為輔導對象。個別農民買中小型農機可申請個人補助;大型農機因單價高,常以產銷班、合作社名義集體申購共用。同一台機器,個人申請和團體申請的補助比例、貸款條件可能不同,買之前先問農會兩種方案哪個划算。
不一定。額度用完通常是事實,但可問清楚下一梯次或下年度公告時間提早卡位。真正關鍵是區分「額度用完」和「該年度根本沒編這個項目」,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是法定義務。把承辦的口頭說法要成書面,這份書面就是日後反映或申訴的依據。
本條的「協助貸款」通常透過農會信用部、農業金庫等農業金融體系辦理農機專案貸款,利率多有政策性優惠,低於一般商業貸款,部分還搭配利息補貼。補助和貸款可以併用,先用補助折掉一部分本金,剩下的再走低利專案貸款,整體資金成本壓到最低(實際利率與補貼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的義務,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機,並協助貸款或補助,是農機補助制度的法源。
是法定義務。本條用「應」字而非「得」,政府必須編預算、訂計畫去執行,不是看心情發放的德政。
農民團體指依法組成的合作社、農會、農業產銷班等,與個別農民並列為本條輔導對象,集體申購大型農機條件常更好。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應訂定的農業機械化政策計畫,是農機補助品項、補助比例與專案貸款的執行依據。
查當年度公告→把機型對應公告品項→備齊農民或團體資格證明→購機留統一發票→期限內送件→核定後撥款或走專案貸款。
補助比例與貸款利率依當年度公告,常見做法是先用補助折抵部分本金,剩餘走低利專案貸款壓低資金成本。
農民或農民團體資格證明(農保、農地、產銷班或合作社登記)、符合公告品項的農機統一發票、申請計畫書。
先要求書面理由,分清不符品項、額度用完或資格不符;認為駁回於法不合可循訴願或向上級機關、民意代表反映。
中小型農機個人申請即可;大型農機(曳引機、聯合收穫機)以產銷班、合作社集體申購共用,補助比例與貸款條件往往更好。
| 比較面向 | individual_farmer | farmer_group |
|---|---|---|
| 申請主體 | 個別農民,以本人名義申請 | 產銷班、合作社、農會等農民團體,集體申購 |
| 適用機型 | 中小型農機(管理機、割草機等)較常見 | 大型農機(曳引機、聯合收穫機)共用較划算 |
| 補助與貸款條件 | 依個人方案,比例與利率以公告為準 | 規模效益讓補助比例與貸款條件往往更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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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劃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 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及包裝材料暨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繳關稅,貨物稅准予記帳,於出口後沖銷之。
立法理由為確保農工商各業間之利益,必須實施計劃產銷,否則易導致原料農產過剩,或工廠不易收購足夠原料之情事發生。有多大市場,才產製多少產品,亦為計劃產銷目的之一。 現時外銷工業產品,其進口原料均退稅,故農產品之外銷亦規定比照辦理。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十五年貸款。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文字修正而修正相關用語。
為確保農工商各業間之利益,必須實施計劃產銷,否則易導致原料農產過剩,或工廠不易收購足夠原料之情事發生。有多大市場,才產製多少產品,亦為計劃產銷目的之一。 現時外銷工業產品,其進口原料均退稅,故農產品之外銷亦規定比照辦理。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農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十五年貸款。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文字修正而修正相關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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