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 條要求各級政府逐年將農業工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並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
Q · 政府說沒錢做農業建設,這條能拿來做什麼?
能當監督依據:依法政府應逐年編列農業預算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 條,各級政府應逐年將相關農業工作編入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且該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這代表編列農業預算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看首長心情。但本條是課予義務的方向性規定,不是讓個人直接請求給付的條文,實務用途在於預算監督、議會質詢與向中央爭取補助時,作為「依法該編該補」的論述依據。
法律喊出一堆崇高目標很容易,難的是有沒有錢去做。第4條就是把第1條那些「促進農地利用、增進農民福利」的漂亮話,綁上一條財政繩子:各級政府要逐年把相關工作編進年度施政計畫和預算,積極推動,而且這些預算中央政府要配合補助。對你這個一般農民或民眾來說,這條的意義是,農業政策不該只是口號,它背後應該有編列的預算和中央的補助支撐。當地方政府推託「沒經費」時,這條提醒你:依法他們本來就該逐年編列,中央也該配合補助。它把抽象的政策承諾,轉化成可以被檢視的財政義務。
農業發展條例第 4 條為農業政策的財政配套規範:要求各級政府機關逐年將相關農業工作編入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並明定該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將抽象的立法目的轉化為逐年編列、中央地方分擔的法定財政義務。
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應逐年將相關工作編入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且該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這代表編列農業預算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看心情。內行人提示:這條是課予政府義務的方向性規定,不是讓個人直接請求給付的條文,實際用處在預算監督、議會質詢、農民團體向中央爭取補助時,當作依法該編該補的論述依據。
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關係。第4條規範的是政府編列預算與中央配合補助的義務,屬施政與財政層面,不是你個人可以據此直接要錢的條文,各項補助要看個別的補助辦法和申請要件。內行人提示:真正決定你能不能領的是具體補助計畫的資格條件,第4條是這些補助背後財源的法源框架。
規定各級政府應逐年將農業工作編入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並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是農業政策的財政保險絲。
指中央政府對地方辦理農業事務的經費給予分擔或補貼,本條第二項把它定為中央的法定配合義務。
政府機關依預算法逐年編列、經立法機關審議的施政與經費計畫,本條要求農業工作必須編進去。
第1條訂目標、第4條負責回答錢從哪來,是把立法目的綁上逐年預算義務的財政配套。
調閱年度農業施政計畫及預算書,對照本條檢視是否逐年編列、中央有無配合補助,再於議會質詢或公聽會究責。
依第4條地方本應逐年編列、中央應配合補助,可要求說明法定該編該補項目是否到位,而非接受沒經費說詞。
引用第4條第二項中央應配合補助的明文,主張這是法律課予中央的配合義務,比單純喊窮更有依據。
以本條逐年編列、積極推動為標準,逐項比對預算書,點出法定該編卻未編足或未推動的項目。
第4條是財源的義務框架(政府該編該補),個別補助辦法才規定你能不能領、要件是什麼,兩者層級不同。
預算法管全體機關編列預算的通用程序,第4條是農業領域要求逐年編列加中央配合補助的特別要求。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設農業發展諮詢委員會,提供興革意見;其設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集思廣益,羅致專才,提供建議,以供政府採擇,特規定得設農業發展諮詢委員會。
農民自行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或實施共同經營、合作農場經營者,為自耕。其實施委託代耕者,以自耕論。
為期本條例之有效實施,政府各級有關機關應逐年將有關工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 前項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中央政府對於第一項預算,應配合補助,爰增列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集思廣益,羅致專才,提供建議,以供政府採擇,特規定得設農業發展諮詢委員會。
農民自行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或實施共同經營、合作農場經營者,為自耕。其實施委託代耕者,以自耕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中央政府對於第一項預算,應配合補助,爰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