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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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期本條例之有效實施,政府各級有關機關應逐年將有關工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
- 2.前項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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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 條要求各級政府逐年將農業工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並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
Q · 政府說沒錢做農業建設,這條能拿來做什麼?
能當監督依據:依法政府應逐年編列農業預算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 條,各級政府應逐年將相關農業工作編入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且該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這代表編列農業預算是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看首長心情。但本條是課予義務的方向性規定,不是讓個人直接請求給付的條文,實務用途在於預算監督、議會質詢與向中央爭取補助時,作為「依法該編該補」的論述依據。
深度解讀
法律喊出一堆崇高目標很容易,難的是有沒有錢去做。第4條就是把第1條那些「促進農地利用、增進農民福利」的漂亮話,綁上一條財政繩子:各級政府要逐年把相關工作編進年度施政計畫和預算,積極推動,而且這些預算中央政府要配合補助。對你這個一般農民或民眾來說,這條的意義是,農業政策不該只是口號,它背後應該有編列的預算和中央的補助支撐。當地方政府推託「沒經費」時,這條提醒你:依法他們本來就該逐年編列,中央也該配合補助。它把抽象的政策承諾,轉化成可以被檢視的財政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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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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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