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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期本條例之有效實施,政府各級有關機關應逐年將有關工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積極推動。
  2. 前項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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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為了讓農業發展條例能夠有效實施,政府各級有關機關應該每年都要把相關的工作列入施政計畫和預算中,並積極推動。而這些預算則應由中央政府提供補助。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縣市政府想要推動農業發展,他們就需要在每年的施政計畫和預算中,列出相關的工作和預算,例如:補助農民購買農業機具、改善農業灌溉系統等等。而這些預算的一部分,則可以由中央政府提供補助,讓這些工作能夠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