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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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
- 2.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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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5 條課主管機關推動農業資訊化、辦理產銷統計分析,並要求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人調查層報,建立農業產銷資訊體系。
Q · 政府的農業產銷統計資料是依哪條法律建立的?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 條,課主管機關建立農業資訊與產銷統計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 條,主管機關須推動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與分析,並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資訊應用環境;第二項要求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人調查產銷資料,層報主管機關分析處理。這就是政府產銷統計、種植面積、價格趨勢等公共資訊的法源依據。
深度解讀
農業要現代化,光有田和人不夠,還要有「資訊」這個看不見的基礎建設。第5條給主管機關派了一個任務:推動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辦理農業資源和產銷的統計與分析,要充實資訊設施和人力,還要輔導農民和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第二項更接地氣,要求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人去調查、統計農業資源和產銷資料,一層一層往上報給主管機關分析。對你這個農民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政府掌握的產銷統計、價格資訊、生產數據,本來就是依法要建立和提供的公共財。當你想知道某項作物的種植面積、產量趨勢、價格走向來決定要不要搶種時,這些資訊的背後就是這條在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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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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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