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農業生產對環境之污染及非農業部門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氣之污染。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2條課主管機關防制污染的法定義務,兼顧防止農業自身污染與非農業部門污染農地、水、土、空氣。
Q · 工廠把廢水排進我家農地,我可以要求政府處理嗎?
可以,第62條課主管機關「應」查處的法定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2條,當農地、灌溉水或農村空氣受污染時,主管機關負有「應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應」與「得」不同:「得」是可做可不做的裁量,「應」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機關長期不作為即構成違法不作為,民眾可循課予義務訴訟救濟。受害者可同時向農政與環保主管機關檢舉,並另依民法第184條向污染者請求侵權賠償。
這條法律同時盯著兩個方向:一邊防你農業生產自己造成的污染(養豬廢水、農藥逕流),一邊防工廠、開發案這些「非農業部門」反過來污染你的農地、灌溉水、空氣。對被害的你,最有用的是一個字:「應」。條文寫的是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不是「得」。「得」是可做可不做的裁量,「應」是法定義務,機關不作為你有施力點。當你田邊的水溝變色、稻穗莫名枯黃,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你可以拿著這條去要求主管機關查、要求它管。讀懂這個「應」字的人,去陳情時站得住腳;讀不懂的人,以為公部門理不理是看心情。
農業發展條例第62條為農業環境保護的核心義務規範,課予主管機關雙向防制責任:一方面防止農業生產(如養殖廢水、農藥逕流)對環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防止非農業部門(如工廠、開發案)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與空氣之污染。其關鍵用語為「應」,屬法定作為義務而非裁量空間。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你可以同時向環保與農政主管機關檢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2條主張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非農業部門污染農地與水資源;對污染者本身則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應」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檢舉時把這點寫清楚,機關較難用「再研議」拖你。
是。第62條同時防制農業生產對環境的污染,所以養殖廢水、農藥逕流等也在規範內,被檢舉一樣要面對改善要求。與其等被檢舉才補救,不如及早把廢水處理、資源化設施做好,主動合規不僅省下罰鍰,遇到鄰里糾紛時也站得住腳。
它課予主管機關防制污染的雙向法定義務,是農地、灌溉水、農村環境受污染時可援引的核心條文。
「應」是法定作為義務,機關必須處理;與「得」(可裁量)不同,怠於行使即屬違法不作為。
指工廠、開發案等非農業活動造成農地、水資源、土地、空氣污染,影響農業生產的情形。
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氣五大客體,範圍涵蓋農地完整的生產基礎。
蒐證(採樣/定位/拍照)→ 向農政與環保機關雙軌書面檢舉 → 要求書面回覆 → 機關不作為時提課予義務訴訟。
污染當下立即採水樣或土樣送驗、GPS 定位拍照、記錄時間地點、找鄰田作證,跡證最鮮明時固定最有力。
「應」是法定義務,機關長期不作為時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含實際損害(作物損失、整治費)與相關費用,受民法197條時效限制。
水污染防治法針對放流水排放管制,第62條是農政機關的整體防制義務,可併行援引。
土污法處理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列管與整治程序,第62條是上游的防制義務規定。
| 比較面向 | 農業發展條例第62條 | 水污染防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
| 規範對象 | 主管機關(課予防制義務) | 事業放流水污染者 | 土壤/地下水污染行為人與場址 |
| 保護客體 | 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氣 | 地面水體與地下水體 | 土壤與地下水 |
| 民眾角色 | 促請機關履行作為義務 | 檢舉違規排放 | 申請列管與整治 |
| 典型情境 | 農地遭非農業部門污染、農業自身污染防制 | 工廠偷排廢水 | 鎘米、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列管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農業生產對環境之污染及非農業部門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氣之污染。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