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規定,休閒農場設置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許可,休閒農業區由地方規劃、中央劃定。
Q · 農地想開休閒農場,可以自己蓋嗎?
不行。設置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第二項,休閒農場之設置必須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取得許可即動工營建,設施可能被認定違規使用甚至拆除。此外第一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地農業特色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劃定,第三項則授權中央訂定劃定條件、最小面積、申請許可程序、許可證核發廢止與營建管理等辦法。
你手上有一塊農地,腦中有個畫面:開放遊客採果、擺幾張桌子賣咖啡、蓋間民宿賺觀光財。這條法律會先給你潑一盆清醒水:農地不是你想怎麼用就怎麼用。設置「休閒農場」必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沒拿到許可就搞,你蓋的設施可能被認定違規使用、變違建被拆,農地的稅賦優惠也可能被取消。而且這條還有一個層次:縣市政府會依各地特色「劃定休閒農業區」,你的地在不在區內,適用的門檻和輔導完全不同。讀懂這條的人,動工前先查土地、先跑許可;沒讀懂的人,錢砸下去了才發現整個經營模式不合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為休閒農業的設置與規劃基礎條文,區分兩個層級:地方主管機關依農業特色、景觀、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並報請中央劃定的「休閒農業區」,以及須報經地方核轉中央許可的「休閒農場」,並授權中央訂定面積、許可與營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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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達到「休閒農場」的經營型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須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符合中央訂定的最小面積與設置條件。小規模農事體驗與正式休閒農場的認定界線在於是否有固定設施與營業規模,先向主管機關問清楚屬於哪一種,再決定要不要走許可。
不是。劃定休閒農業區是區域層級的整體規劃,提供輔導與基礎設施;個別休閒農場設置仍須另外取得許可、符合面積與營建管理規定。在區內申請通常有較完整輔導資源,但「在區內」不等於「自動合法」,先確認區位、再跑農場許可。
可能被認定農地違規使用、設施成為違建遭拆除,並可能連帶喪失農地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與遺贈稅優惠,省下的稅反而要被追繳。建議能補辦許可者儘速補正,對處分不服者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先查土地分區與地目、確認是否在休閒農業區內,比對設置辦法面積條件後備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許可。
休閒農業的設置基礎條文,規範休閒農業區的規劃劃定與休閒農場的許可設置,並授權中央訂定面積與營建管理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依各地農業特色、景觀、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報請中央劃定的區域,提供整體輔導與基礎設施。
農業區是區域整體規劃由中央劃定;農場是個別經營主體須另取得許可,地在區內不等於自動合法。
先查地號的土地使用分區與地目,確認可否作休閒農業使用,再確認是否在劃定的休閒農業區內,不要先動工。
依第63條第三項授權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須比對現行辦法的最小面積與設置條件確認。
檢視不符的具體要件補正,或於收受處分後30日內對駁回處分提起訴願,再進行政訴訟。
向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或地政查詢劃定範圍與地號,區內與區外的門檻、輔導資源差很多。
休閒農場的住宿與容許使用項目和農舍是兩套規範,弄錯蓋出來的可能是違建。
| 項目 | 休閒農業區 | 休閒農場 |
|---|---|---|
| 性質 | 區域整體規劃 | 個別經營主體 |
| 啟動者 | 地方主管機關規劃 | 土地經營人申請 |
| 核定機關 | 報請中央劃定 | 地方核轉中央許可 |
| 效果 | 整體輔導、基礎設施、品牌資源 | 取得設置與營業合法地位 |
| 在區內是否自動合法 | 不適用 | 否,仍須另取得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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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以發展休閒農業,並輔導管理休閒農場之設置。 設置休閒農場應經許可,其設置之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土地使用、營建行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應隨社會經濟發展之變遷,其經營型態而有所改變,配合隔週週休二日之實施,休閒農業為未來農業發展方向之一,政府應予以鼓勵推廣,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亦宜輔導管理。至推動及管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查休閒農業區之規劃方式,本以行政資源規劃為主,並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惟配合「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休閒農業區內可設置民宿之規定,因已涉及政府公共建設之協助與民宿經營許可申請等實質規定,而非單純規劃之施政作為,故除休閒農場外,休閒農業區亦應有明確具體之範圍界定與相關規範,以利輔導與管理,同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審慎規劃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能據以推動,爰修正第一項。並於第三項規定休閒農業區劃定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休閒農場之設置依申設面積及經營內容之不同,分為涉及土地變更編定及未涉及土地變更編定二種,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可設置住宿、餐飲等休閒設施,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亦與農地使用之管理有關,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輔導管理,爰增列第二項。 三、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農業應隨社會經濟發展之變遷,其經營型態而有所改變,配合隔週週休二日之實施,休閒農業為未來農業發展方向之一,政府應予以鼓勵推廣,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亦宜輔導管理。至推動及管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一、查休閒農業區之規劃方式,本以行政資源規劃為主,並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惟配合「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休閒農業區內可設置民宿之規定,因已涉及政府公共建設之協助與民宿經營許可申請等實質規定,而非單純規劃之施政作為,故除休閒農場外,休閒農業區亦應有明確具體之範圍界定與相關規範,以利輔導與管理,同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審慎規劃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能據以推動,爰修正第一項。並於第三項規定休閒農業區劃定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休閒農場之設置依申設面積及經營內容之不同,分為涉及土地變更編定及未涉及土地變更編定二種,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可設置住宿、餐飲等休閒設施,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亦與農地使用之管理有關,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輔導管理,爰增列第二項。 三、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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