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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2.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3.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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