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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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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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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核
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
廢止
、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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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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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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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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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5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6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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