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64 條
- 1.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 2.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 3.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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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規定政府須加強農業科技研發、產學合作,並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及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Q · 政府研究機構開發的農業技術,民間可以拿來用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這代表公部門研發出的新品種、新工法不是免費公共財,而是透過授權、技轉的法律機制流通。想商業化的人應先盤點官方可技轉成果清單,透過創新育成中心對接,取得正式授權後再使用,以免日後侵權。
白話解讀
提到「農業科技」,多數人腦中浮現的是農試所研究員在實驗室裡看顯微鏡,覺得那是公部門和教授的事,跟自己無關。這條法律其實在做一件跟你錢包有關的事:它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研究機構加強研發、做產學合作,更要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及運用」,並可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白話說,你的稅金養出來的農業技術、新品種、新工法,不是研究完就鎖進抽屜,而是要被管理、被授權、被推到產業上用。對想做農業新創、想拿政府研發成果來商業化的人,這條是一扇門:技轉、進駐育成中心、取得授權,都從這裡的政策基礎長出來。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為農業科技研發與產業化的組織性、政策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研究機構加強試驗研究與產學合作,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建立公部門研發成果走向民間產業化的制度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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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在規範什麼?▾
要求主管機關督導研究機構加強農業研發與產學合作,中央主管機關加強農業科技智財管理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是研發成果產業化的政策基礎。
Q2政府的農業研發成果民間可以用嗎?▾
可以,但通常要透過技轉或授權的正式管道,先盤點官方可技轉清單、循育成中心對接,取得正式權利後再商業化。
Q3什麼是農業創新育成中心?▾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輔導設置,提供農業新創技轉、研發成果承接、場地與輔導資源的對接平台,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4農業也有智慧財產權嗎?▾
有,而且很密集。新品種有植物品種權、新技術有專利、農產品牌有商標,農業是智財密集領域。
Q5農業新創想拿政府研發成果該找誰?▾
可從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與創新育成中心著手,盤點可技轉成果清單後洽談授權或技轉。
Q6農業科技智財權跟科學技術基本法有關嗎?▾
相通。政府補助或委託研發成果的歸屬與運用,農業領域並非自成一格,適用研發成果歸屬的通則。
Q7創新育成中心的設置辦法在哪裡?▾
依本條第三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另行訂定。
Q8農業科技園區跟創新育成中心一樣嗎?▾
不同。農業科技園區依本條例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育成中心則依第64條輔導設置,兩者功能與法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創新育成中心 | 農業科技園區 | 自行研發 |
|---|---|---|---|
| 法源 | 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 | 無特定法源,自負成本 |
| 對接資源 | 技轉、研發成果承接、輔導與場地 | 園區設施、聚落與產業群聚 | 自有團隊與資金 |
| 起跑點 | 承接既有研發成果,起跑快 | 進駐園區共享資源 | 從零開始,耗時長 |
| 適合對象 | 缺技術、缺場地的農業新創 | 需聚落與量產空間的業者 | 已有核心技術的成熟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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