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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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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2. 2.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3. 3.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規定政府須加強農業科技研發、產學合作,並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及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Q · 政府研究機構開發的農業技術,民間可以拿來用嗎?

可以,但要循技轉或授權正式管道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這代表公部門研發出的新品種、新工法不是免費公共財,而是透過授權、技轉的法律機制流通。想商業化的人應先盤點官方可技轉成果清單,透過創新育成中心對接,取得正式授權後再使用,以免日後侵權。

白話解讀

提到「農業科技」,多數人腦中浮現的是農試所研究員在實驗室裡看顯微鏡,覺得那是公部門和教授的事,跟自己無關。這條法律其實在做一件跟你錢包有關的事:它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研究機構加強研發、做產學合作,更要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及運用」,並可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白話說,你的稅金養出來的農業技術、新品種、新工法,不是研究完就鎖進抽屜,而是要被管理、被授權、被推到產業上用。對想做農業新創、想拿政府研發成果來商業化的人,這條是一扇門:技轉、進駐育成中心、取得授權,都從這裡的政策基礎長出來。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為農業科技研發與產業化的組織性、政策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研究機構加強試驗研究與產學合作,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建立公部門研發成果走向民間產業化的制度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研究機構開發的農業技術,民間可以拿來用嗎?

可以,但通常要循授權或技轉的正式管道。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及運用,並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正是為了把研發成果推向產業。先盤點官方可技轉清單、透過育成中心對接,用正式授權取得權利,才不會日後踩到侵權地雷。

Q2「農業」也有智慧財產權可言嗎?

有,而且很密集。新品種有植物品種權、新栽培或加工技術有專利、農產品牌有商標。研發初期就該同步規劃智財布局,而不是等技術成熟、被別人搶先申請後才扼腕。

Q3農業新創想拿政府研發成果該找誰?

可從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與依本條輔導設置的創新育成中心著手,盤點官方可技轉成果清單後,洽談授權或技轉條件,再進行商業化。

Q4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在規範什麼?

要求主管機關督導研究機構加強農業研發與產學合作,中央加強農業科技智財管理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是研發成果產業化的政策基礎。

Q5什麼是農業創新育成中心?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輔導設置,提供農業新創技轉、研發成果承接、場地與輔導資源的對接平台,設置辦法由中央定之。

Q6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些?

新品種的植物品種權、新技術的專利、農產品牌的商標等,農業是智財密集領域。

Q7農業科技園區跟創新育成中心是什麼關係?

兩者法源不同:園區依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育成中心依第64條輔導設置,功能互補但非同一制度。

Q8農業技術技轉怎麼申請?

盤點官方可技轉清單 → 聯繫研究機構或育成中心 → 洽談授權條件 → 簽訂技轉合約 → 商業化。

Q9農業新創怎麼進駐創新育成中心?

聯繫依本條輔導設置的農業創新育成中心,了解進駐資格與輔導資源,依其辦法提出申請。

Q10承接政府研發成果要付多少錢?

依授權範圍與專屬性協商權利金,可能含一次性技轉金與後續銷售權利金,無固定公式。

Q11怎麼確認哪些農業技術可以技轉?

查詢農業部及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公告的可技轉技術、新品種與專利清單。

Q12創新育成中心 vs 自行研發哪個划算?

育成中心可承接既有研發成果、起跑快、省成本;自行研發掌握度高但耗時耗錢,視團隊技術能量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創新育成中心農業科技園區自行研發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無特定法源,自負成本
對接資源技轉、研發成果承接、輔導與場地園區設施、聚落與產業群聚自有團隊與資金
起跑點承接既有研發成果,起跑快進駐園區共享資源從零開始,耗時長
適合對象缺技術、缺場地的農業新創需聚落與量產空間的業者已有核心技術的成熟團隊

創新育成中心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
對接資源
技轉、研發成果承接、輔導與場地
起跑點
承接既有研發成果,起跑快
適合對象
缺技術、缺場地的農業新創

農業科技園區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
對接資源
園區設施、聚落與產業群聚
起跑點
進駐園區共享資源
適合對象
需聚落與量產空間的業者

自行研發

法源
無特定法源,自負成本
對接資源
自有團隊與資金
起跑點
從零開始,耗時長
適合對象
已有核心技術的成熟團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大学等技術移転促進法(TLO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法(研發成果技轉促進)
韓國기술의 이전 및 사업화 촉진법(技術移轉及事業化促進法)
中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轉化法)
法國Loi n° 99-587 du 12 juillet 1999 sur l'innovation et la recherche(研究成果商業化)
美國Bayh-Dole Act, 35 U.S.C. §§ 200–212(聯邦資助研發成果智財管理與技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04 全文修正)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0920113 修正)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推動農業知識經濟,發展農業科技,以促進農業順利轉型及升級,爰參採經發會共同意見,修正,刪除原條文所定「各級」主管機關之贅字;另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其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08901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0920113 修正)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推動農業知識經濟,發展農業科技,以促進農業順利轉型及升級,爰參採經發會共同意見,修正,刪除原條文所定「各級」主管機關之贅字;另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其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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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64 條規定:「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