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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農業發展條例 第 64 條

  1. 1.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2. 2.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3. 3.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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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規定政府須加強農業科技研發、產學合作,並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及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Q · 政府研究機構開發的農業技術,民間可以拿來用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這代表公部門研發出的新品種、新工法不是免費公共財,而是透過授權、技轉的法律機制流通。想商業化的人應先盤點官方可技轉成果清單,透過創新育成中心對接,取得正式授權後再使用,以免日後侵權。

白話解讀

提到「農業科技」,多數人腦中浮現的是農試所研究員在實驗室裡看顯微鏡,覺得那是公部門和教授的事,跟自己無關。這條法律其實在做一件跟你錢包有關的事:它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研究機構加強研發、做產學合作,更要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及運用」,並可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白話說,你的稅金養出來的農業技術、新品種、新工法,不是研究完就鎖進抽屜,而是要被管理、被授權、被推到產業上用。對想做農業新創、想拿政府研發成果來商業化的人,這條是一扇門:技轉、進駐育成中心、取得授權,都從這裡的政策基礎長出來。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為農業科技研發與產業化的組織性、政策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研究機構加強試驗研究與產學合作,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建立公部門研發成果走向民間產業化的制度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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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在規範什麼?

要求主管機關督導研究機構加強農業研發與產學合作,中央主管機關加強農業科技智財管理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是研發成果產業化的政策基礎。

Q2政府的農業研發成果民間可以用嗎?

可以,但通常要透過技轉或授權的正式管道,先盤點官方可技轉清單、循育成中心對接,取得正式權利後再商業化。

Q3什麼是農業創新育成中心?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輔導設置,提供農業新創技轉、研發成果承接、場地與輔導資源的對接平台,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4農業也有智慧財產權嗎?

有,而且很密集。新品種有植物品種權、新技術有專利、農產品牌有商標,農業是智財密集領域。

Q5農業新創想拿政府研發成果該找誰?

可從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與創新育成中心著手,盤點可技轉成果清單後洽談授權或技轉。

Q6農業科技智財權跟科學技術基本法有關嗎?

相通。政府補助或委託研發成果的歸屬與運用,農業領域並非自成一格,適用研發成果歸屬的通則。

Q7創新育成中心的設置辦法在哪裡?

依本條第三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另行訂定。

Q8農業科技園區跟創新育成中心一樣嗎?

不同。農業科技園區依本條例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育成中心則依第64條輔導設置,兩者功能與法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創新育成中心農業科技園區自行研發
法源農業發展條例第64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5條之1(另以法律定之)無特定法源,自負成本
對接資源技轉、研發成果承接、輔導與場地園區設施、聚落與產業群聚自有團隊與資金
起跑點承接既有研發成果,起跑快進駐園區共享資源從零開始,耗時長
適合對象缺技術、缺場地的農業新創需聚落與量產空間的業者已有核心技術的成熟團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大学等技術移転促進法(TLO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法(研發成果技轉促進)
🇰🇷 韓國기술의 이전 및 사업화 촉진법(技術移轉及事業化促進法)
🇨🇳 中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轉化法)
🇫🇷 法國Loi n° 99-587 du 12 juillet 1999 sur l'innovation et la recherche(研究成果商業化)
🇺🇸 美國Bayh-Dole Act, 35 U.S.C. §§ 200–212(聯邦資助研發成果智財管理與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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