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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
  3. 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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