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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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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職訓單位,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是政府的法定義務。

Q · 不種田了想轉業,政府真的有義務幫忙職訓嗎?

有。農發條例66條用「應」字訂為法定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6條,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應」在法律上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實務上會結合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資源執行,重點是要表明自己是「離農農民」走專案管道,待遇可能與一般職訓不同。

白話解讀

如果有一天你決定不種田了,你大概覺得這是自己一個人的事:把地租出去或賣掉,然後去找新工作。但你不知道的是,這條法律把「協助你轉業」變成了政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它寫得很白:對離開農業的人,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單位,專案施以職業訓練,還要輔導就業。注意那個「應」字,在法律裡它代表的是強制,不是「可以考慮」。立法者的算盤其實很冷靜:要讓農場規模變大、變現代化,就得讓一部分小農體面地離開,所以給你職訓和就業這條退路,是整盤棋的一部分。問題是,幾乎沒有離農的人知道自己站在這個權利上,於是這條退路長年空著。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66條為離農轉業協助的法定基礎,課予主管機關「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的強制義務,目的在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讓退出農業者帶著轉業協助離開,而非被動淘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把田收掉改行,政府真的會幫我做職訓嗎?

農業發展條例第6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應」在法律上是強制義務。實務上結合職業訓練法與就業服務法資源執行。內行人提示:別只在一般職訓系統排隊,要表明你是離農農民走專案管道,優先順序與補助可能不同。

Q2離農職訓跟老農津貼可以一起拿嗎?

兩者目的相反,老農津貼支持你留農到老,本條協助你離農轉業,分屬不同制度。能否併用、會否影響農保或津貼資格,以申請當下法規與承辦機關認定為準。內行人提示:先問清楚「去做離農職訓會不會動到原本的農保或津貼身分」,順序問錯可能兩頭落空。

Q3農業發展條例66條是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職訓單位,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是政府的法定義務。

Q4什麼叫離農農民?

原本實際從事農業、現決定退出農業的人,是本條職訓輔導的對象,身分認定可能隨時間改變。

Q5條文裡的「應」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應」代表強制義務,主管機關不能以「可辦可不辦」推託,與「得」的裁量不同。

Q6離農職訓跟一般職訓差在哪?

本條是專為離農者開的專案通道,優先順序與補助可能與勞動部一般職訓不同。

Q7離農職訓怎麼申請?

確認離農身分 → 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或農會要求依本條開案 → 同步到就業服務站登記就業輔導。

Q8申請離農職訓要帶什麼?

農保等身分證明、離農事證,趁身分證明還在時辦理較不易被以「已非農民」擋下。

Q9申請被承辦人推託怎麼辦?

引用本條「應」字主張這是法定義務,留下書面或受理紀錄作為後續爭議依據。

Q10什麼時機申請最有利?

正式辦理離農、農保身分尚未消失的窗口期,差幾個月認定結果可能不同。

Q11離農職訓 vs 老農津貼哪個適合我?

目的相反:老農津貼支持留農到老,離農職訓協助離農轉業,併用會影響農保身分須先確認。

Q12離農職訓 vs 一般職訓哪個優先?

本條專案管道理論上對離農者有專屬安排,但須主動表明離農農民身分才走得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離農職訓(本條)老農津貼一般職訓
制度目的協助退出農業者轉業支持留農者到老的福利全民職能提升
主管機關農業主管機關會同職訓主管機關農業/勞保主管機關勞動部
身分門檻離農農民符合年資的在農老農無農業身分限制
對農保影響可能影響,須先確認以農保身分為前提無關

離農職訓(本條)

制度目的
協助退出農業者轉業
主管機關
農業主管機關會同職訓主管機關
身分門檻
離農農民
對農保影響
可能影響,須先確認

老農津貼

制度目的
支持留農者到老的福利
主管機關
農業/勞保主管機關
身分門檻
符合年資的在農老農
對農保影響
以農保身分為前提

一般職訓

制度目的
全民職能提升
主管機關
勞動部
身分門檻
無農業身分限制
對農保影響
無關

立法沿革 1

(0890104 全文修正)

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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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66 條規定:「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