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6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農會、校院或農業法人辦理,並予以評鑑與獎勵。
Q · 農業推廣服務要去哪裡找?要收費嗎?
找轄區農業改良場或農會,依法應提供,原則免費。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7條,主管機關(農業部及縣市農業局處)有法定義務辦理農業推廣,原則免費,最常見的窗口是各區農業改良場與地方農會。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或企業組織辦理,並施以輔導、監督與評鑑,評鑑優良者還能獲得獎勵。
你種田遇到病蟲害、想轉作高經濟作物、想學新栽培技術,第一個念頭通常是上網問或請教隔壁老農。但你可能不知道,這條法律用「應」字課給政府一個義務:主管機關(農業部及各縣市農業局)必須設專責單位或農業推廣人員,免費辦理農業推廣。這不是恩惠,是法定義務。更少人注意的是後半段:校院、農會、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農企業都可以被委託來辦推廣,做得好還能領政府獎勵。換句話說,這條同時開了兩道門:一道讓農民有地方求助,一道讓農業組織有合法管道承接公部門資源、再用評鑑成績換獎金與續約。
農業發展條例第67條為農業推廣的組織性規範,課予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法定義務,並授權其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及企業組織辦理,輔以輔導、監督、評鑑與獎勵機制,建構公私協力的農業技術擴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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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7條第一項,主管機關(農業部及縣市政府農業局處)必須設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原則上免費。實務上最常見的窗口是各區農業改良場和地方農會;不同作物、不同區域對應不同的改良場,先找對口改良場通常比找農會更專業,他們有試驗田和技術人員,建議能直接落地。
本條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與獎勵辦法。受委託不是一次性交易,評鑑成績會跟著組織跑,優良者不只有獎勵、也更容易續接,宜把評鑑當長期信用經營。
指由政府或受委託組織把農業新技術、品種與經營知識擴散到田間的公共服務,法源在農業發展條例第67條。
課予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的法定義務,並開放委託校院、農會、農業法人辦理,輔以輔導、監督、評鑑與獎勵。
由主管機關設置、依法辦理田間技術輔導與推廣的專責人員,農民遇栽培難題可直接求助。
依第67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與獎勵等事項的辦法。
依作物別與轄區查出對口農業改良場,聯繫推廣課或農會推廣股,推廣人員依法有義務協助診斷。
確認符合受委託主體資格(校院/農會/農業法人/企業)→ 提案 → 受委託 → 接受輔導監督評鑑,優良者領獎勵並利於續委。
主管機關依第67條辦理者原則免費;惟第67條之1規定提供推廣服務者得收費,視服務性質而定。
把過去評鑑優良紀錄擺在提案最前面,因評鑑成績綁定獎勵與續委,是最有力的籌碼。
改良場有試驗田與研究人力、技術深;農會貼近在地、行政協助強。技術診斷優先改良場,政策申辦找農會。
第67條是主管機關的推廣義務原則免費;第67條之1允許提供推廣服務者收費,兩者規範不同主體。
| 比較面向 | 農業改良場 | 地方農會 | 受委託法人/企業 |
|---|---|---|---|
| 專業深度 | 有試驗田與研究人員,技術建議可直接落地 | 貼近在地、行政協助強,技術深度視人力而定 | 特定領域專精,依委託計畫範圍服務 |
| 費用 | 主管機關辦理原則免費 | 多數推廣課程免費或低價 | 依第67條之1得收費 |
| 適合情境 | 作物異常診斷、新栽培技術 | 在地講習、政策資訊、申辦協助 | 專案型推廣、特定產業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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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督。 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突顯農業推廣工作培育「人才」之工作是未來促進農業發展重點方向,主管機關應規劃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應指定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落實農業推廣工作。又主管機關除應主動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外,並得委託相關法人、機關或團體辦理農業推廣業務,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確保農業推廣業務之成效,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及獎勵辦法,得對受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單位辦理評鑑及予以獎勵。並刪除原第二項「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文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突顯農業推廣工作培育「人才」之工作是未來促進農業發展重點方向,主管機關應規劃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應指定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落實農業推廣工作。又主管機關除應主動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外,並得委託相關法人、機關或團體辦理農業推廣業務,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確保農業推廣業務之成效,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及獎勵辦法,得對受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單位辦理評鑑及予以獎勵。並刪除原第二項「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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