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代金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