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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准變更為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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