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6 條(違反公告禁止行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行為經糧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而違反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相當於交易總額、旬充總額或貸放總額以下之罰金,其所訂立之契約無效: 一 從事糧食賣空買空賭期等交易行為者。 二 旬充糧食青苗者。 三 重利貸放糧食者。 四 貸放以糧食為擔保之貸款者。 五 貸放金錢或其他物品而收回糧食者。 前項第一款之處罰及於買賣雙方。 金融機關農業團體或行政機關為調劑農村金融,發展農業生產與增進農民利益而設置農業倉庫,舉辦以糧食為擔保之貸款或實施物糧交換者,須先報經糧食主管機關核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