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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5 條(購存自食糧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戶購存自食糧以三個月需要量為限,公私機關團體購存自食糧以二個月需要量為限,如有超過上列購存限量之必要者,應報經當地糧食主管機關准,未經核准者,沒收其超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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