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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7 條(違規買賣運輸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糧食或指定之糧食加工成品,不依照糧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地域、期限、數量、價格或程序,而買賣或運輸者,科以相當於糧價總額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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