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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8 條(違規儲藏、製造、使用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依糧食主管機關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沒收其糧食全部,情節較輕者得專科沒收: 一 關於儲藏處所之管理或限制。 二 關於加工製造之管理或限制。 三 關於消費使用之管理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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