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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9 條(糧商違規登帳或填送報表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不遵照規定,詳確登記帳簿或不向糧食主管機關填送報表者,科糧價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金。 業戶、農戶不遵照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報告或登記存糧者,其處罰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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