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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9糧商違規登帳或填送報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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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不遵照規定,詳確登記帳簿或不向糧食主管機關填送報表者,科糧價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金。 業戶、農戶不遵照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報告或登記存糧者,其處罰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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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9 條規定:「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不遵照規定,詳確登記帳簿或不向糧食主管機關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