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8 條
- 1.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 2.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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