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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2.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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