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5 條
- 1.前條品種權範圍,及於下列從屬品種: 一、實質衍生自具品種權之品種,且該品種應非屬其他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 二、與具品種權之品種相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之品種。 三、須重複使用具品種權之品種始可生產之品種。
- 2.本法修正施行前,從屬品種之存在已成眾所周知者,不受品種權效力所及。
-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實質衍生品種,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自起始品種或該起始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所育成者。 二、與起始品種相較,具明顯可區別性。 三、除因育成行為所生之差異外,保留起始品種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所表現之特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5條,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品種權範圍內的從屬品種進行規範。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從屬品種應符合的條件,包括實質衍生自具品種權之品種、與具品種權之品種相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以及須重複使用具品種權之品種始可生產之品種。第二款則強調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成眾所周知的從屬品種不受品種權效力所及。而第三項對於實質衍生品種的要件進行了具體描述,包括必須由起始品種或其實質衍生品種育成、具明顯可區別性,以及保留起始品種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所表現之特性。 這裡提到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5條的相關內容,可以透過司法院對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所做出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進行解釋。在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舉出案例作為說明,例如針對實質衍生品種是否屬於具品種權的品種,並且符合不屬其他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的情況。同樣地,針對第三項的要求,也可以透過相關案例提供具體的例子來加以說明。這些裁判書和判決書是理解法律法規並解釋其內容的重要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