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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品種權範圍,及於下列從屬品種: 一、實質衍生自具品種權之品種,且該品種應屬其他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 二、與具品種權之品種相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之品種。 三、須重複使用具品種權之品種始可生產之品種。
  2. 本法修正施行前,從屬品種之存在已成眾所周知者,不受品種權效力所及。
  3.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實質衍生品種,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自起始品種或該起始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所育成者。 二、與起始品種相較,具明顯可區別性。 三、除因育成行為所生之差異外,保留起始品種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所表現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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