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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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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品種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之權利。
  2. 2.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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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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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育種者或發現者所育成或發現之新品種,具有利用價值者,得依本法申請為左列新品種登記:   一、命名登記。   二、權利登記。   前項權利登記之申請,應與命名登記同時為之;未同時提出者,不得補申請權利登記。   第一項之育種者或發現者,如係受雇人,其申請權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說明申請新品種登記之條件及申請程序,將新品種登記分為命名登記及權利登記,命名登記乃賦與新品種一特定名稱,經命名登記後任何人均可推廣銷售該品種;如育種者或發現者欲專有推廣銷售及使用之權限,則須同時申請權利登記,以保護其權益。   二、申請權利登記以經命名登記為前提,惟為免是否要申請權利登記不明確,明定權利登記應同時與命名登記申請之。   三、因命名登記以後,任何人均可推廣銷售或使用,為免發生困擾,宜明定不得於事後補辦。   四、新品種之育成者或發現者,如係受雇人,其登記之申請,應由第二十三條所定權利歸屬者為之。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之權利。   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專利法第五條,定義品種申請權及品種申請權人。

  • 繼承人名詞
(0771117 制定)

一、說明申請新品種登記之條件及申請程序,將新品種登記分為命名登記及權利登記,命名登記乃賦與新品種一特定名稱,經命名登記後任何人均可推廣銷售該品種;如育種者或發現者欲專有推廣銷售及使用之權限,則須同時申請權利登記,以保護其權益。   二、申請權利登記以經命名登記為前提,惟為免是否要申請權利登記不明確,明定權利登記應同時與命名登記申請之。   三、因命名登記以後,任何人均可推廣銷售或使用,為免發生困擾,宜明定不得於事後補辦。   四、新品種之育成者或發現者,如係受雇人,其登記之申請,應由第二十三條所定權利歸屬者為之。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專利法第五條,定義品種申請權及品種申請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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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 條規定:「品種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之權利。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者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